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物质补偿一般以现金形式体现。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是在国家劳动部部颁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8个年头的基础上出台的,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如果说1951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结束了中国没有法定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1996年8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宣告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伤保险制度的结束,那么,2003年4月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则使21世纪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体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要求。《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在新形势下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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